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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艺凉亭羁縻统治区到底算不算
发布时间:2024/4/18 新闻来源:沐川县丽尚护栏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o866b9
沐川县铁艺围栏羁縻统治区到底算不算领土?为何在清朝可以算而其他朝代就不行?

经过改土归流、平定大小金川之战、平定大小和卓之战,清朝已经对清代以前各王朝无法有效控制的四川、云南、贵州部分地区及新疆地区实现了有效统治,因此这些地区已不能当作羁縻区看待,而应视为正式领土。

至于西藏,清朝不仅已经在该地区驻扎了军队,设置了驻藏大臣,而且连西藏最高统治者——达赖和班禅的人选都是通过清朝认可的“金瓶掣签”来确定,选出来后经过清朝册封方才有效。这些举措的实施,使清朝已经把西藏的人事权和军权稳稳抓在了手里。因此,清代的西藏已非羁縻区,而是正式领土。

在蒙古,清朝通过满蒙联姻与蒙古诸王公建立了牢不可破的联盟关系,又通过平定准噶尔之乱和策妄阿拉布坦、策零之乱建立了威信。因此,虽说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是间接的,但极为巩固。清朝可以在战时随意调遣蒙古诸部的军队打仗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唐代的渤海国到底是独立国家,还是唐朝治下的羁縻州府?

渤海国从始至终都不是一个独立国家,而是在大唐版图内接受唐王朝领导的一个羁縻州府,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政权。沧浪的理由有下述三点:

一、渤海国的统治者一直是接受唐朝册封爵位、授予职务的地方政权领导人。

粟末靺鞨首领乞乞仲象,趁契丹起兵反唐之际,率领部众渡过辽水,返回长白山区。后来,他被武则天册封为震国公。乞乞仲象死后,他的儿子大祚荣在武则天圣历元年(698年)继承父亲国号,自立为震国王。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郎将崔忻摄鸿胪卿,代表唐朝前往宣慰大祚荣,册封后者为渤海郡王,并在返途中在旅顺凿井两口以示纪念。这样,震国也就成了大唐的封郡。其后,大武艺、大钦茂相继做了渤海郡王。唐肃宗时,又晋升大钦茂为渤海国王。从此后,渤海又升格为大唐的封国。大钦茂以后,渤海国共有13任国王。

在唐朝的八等封爵中,郡王是从一品,王则是正一品,由此可见,渤海国统治者在大唐地位之高,唐朝皇帝对他们的之重视。此外,历任渤海郡王、国外,还被唐朝授予大将军、特进、太子宾客、金紫光禄大夫、司空和秘书监等官职。这些职务,有的是职事官,有的是散官;有的是正从一品或二品,有的是正从二品或三品。大唐授予渤海国王这些职务,意在表明唐朝皇帝与渤海国王之间明确的君臣关系,明确渤海国王的职责权限。

二、渤海国一直是唐朝治下的羁縻州府,是管理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

渤海国人口中,粟末靺鞨人居多数,杂以高句丽人和汉人等。人口的构成特点,决定了渤海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因此,唐朝对它实施的管理体制也必然根据这一特点,采取早已行之有效的羁縻制。唐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方面颇有经验,一共设置了856个羁縻州府,分别管理突厥、奚人、契丹、高句丽、靺鞨等民族。为管理好渤海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唐朝专门设立了忽汉州都督府(也称渤海都督府),授予历任渤海郡王、国王以忽汉州都督的职务。都督一职,由朝廷任命,可以世袭,所辖区域不必向朝廷缴纳税负。羁縻州府制的运用,也充分体现了渤海国的高度自治。

三、渤海国王有义务定期派人去长安朝贡,并接受朝廷使臣的巡访。

作为大唐的臣子,渤海国王有义务代表封国,代表羁縻州府,向朝廷派遣使者朝贡。据统计,渤海国二百多年存国历程中,共遣使朝贡99次。使者的任务是朝贺新正、贡献宝物和向皇帝述职等。他们返回时,大唐皇帝也赐予丰厚的回报。与此同时,大唐为更好地行使主权,加强国土管理,处理突发事件,也经常派遣使者钦差远赴东北,亲临渤海国。在册封渤海新王时,在祭悼渤海亡君时,在宣抚渤海君臣百姓时,总是要有唐朝使者到场。有时,唐朝还派遣官员长期驻守渤海国,以监督渤海国王。这类官员被称为“长史”,在渤海国地位仅次于国王与次王。渤海国王朝贡文书中,一概自称“臣”;而大唐皇帝在诏书中,一律自称“朕”,君臣界限鲜明。

唐朝的羁縻州是怎么回事?

羁縻州

开放分类:唐、州治

羁字原义,为马络头;縻字原义为牛靷。羁縻,喻牵制联系之意,藉以形容天子与边疆四裔之关系,羁縻不绝。

我国于边疆设羁縻州,开始于唐。盖因唐之先世,生活早已胡化,而唐高祖、唐太宗父子,俱胸襟豁达宽仁,对于过去中国的夷夏观念极为淡薄,对于边疆四裔,都爱之一如华夏,待以恩德。

高祖武德初,临涂羌内附,置临涂等三县。牂牱首领谢龙羽内附,以其地置牂州,是为广设羁縻州之张本。太宗贞观三年(公元六二九),党项羌酋长细封步赖臣服,任之为轨州刺史。贞观四年,唐将李靖平东突厥,俘颉利可汗,以其地分置定襄都督府,领德州、执失川、苏农州、拔延州等四州;云中都督府,领舍利州、阿史那州、绰州、思壁川、白登州等五州。

各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是为唐大量设羁縻州之开始。

嗣后征服吐谷浑、党项、焉耆、龟兹、于阗等诸国,羁縻州续有增置。亦有不曾用兵,外族仰慕天可汗(唐太宗于贞观四年被四夷君长拥戴为天可汗)的威德,自动请愿内附的,唐亦从其愿望,分别置羁縻州。

大致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间有特小不称州而称县者),州属于都督府,都督府属于都护府,都护府属于边疆的道。例如在西域的诸羁縻州属于陇右道,在东北诸羁縻州属于河北道。都督府设都督,州设刺史,皆由当地首领充任,得以世袭,虽贡赋版籍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着于令式。

历高宗至玄宗,羁縻州时有增置,计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隶关内道的,有二十九府、九十州。突厥之别部及奚、契丹、靺鞨降胡、高丽,隶河北道的有十四府、四十六州。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之别部,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河西内属诸胡、西域十六国,隶陇右道的,有五十一府、一百九十八州。

羌、蛮隶创南道的,有二百六十一州。蛮隶江南道的,有五十一州,隶岭南道的有九十三州。又有党项二十四州,其隶属不详。总计有府州八百五十六。

元代于边远之处,设宣抚、安抚等官,以抚辑诸蛮,是为土司,而羁縻州之名,不着于世。明代于湖广、川滇、贵州、甘肃等处,凡羌、番、苗、猺聚居之地,皆设土官,世掌之。

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及指挥使司,与千户、百户等武职。皆许土人世袭,统谓之土官。清初,仍袭明制,及雍正四年(一七二六),清用云贵总督鄂尔泰之议,实行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官,改派流官。从此两湖土司,大致绝迹,但黔、桂一带苗、猺区内,仍有土官存在。

(李树桐)

羁縻州制度的创立及其设置的地区

隋唐两代,周边各族种类既多,分布地区亦广。各族情况不尽相同,其所设施,亦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大抵以游牧为生涯的民族,皆随畜迁徙,居处靡常。有的虽有城郭庐舍,也往往未能经常居处,与以农耕为生涯的民族迥异。

这些以游牧为生涯的民族也曾分部落治理其疆土。如突厥就有别部,契丹分其国人为八部,靺鞨亦有数十部。由于没有固定的住处,因而难于备悉其中的具体区分。

唐时,这些从事游牧生涯的民族在内降之后,唐朝就按照内地久己通行的制度,在它们的疆土上设置州县,并设置都督府以统辖所设的州县。

当时在回(回)纥的土地上曾设置过六府七州,在党项的土地上曾设置过四州,都是具体的例证。这样设置的都督府和州县,一般都用本部落的人为都督、刺史、县令,这是和内地的州县不相同的,为了互相区别,这样的设置一般称为羁縻州。这是唐代特有的制度。

《新庸书?地理志》论羁縻州的设置,谓始于太宗平突厥之时。

贞观四年(630),颉利可汗破灭,唐因分其故地,左置定襄都督,右置云中都督,二府统之。可是在《地理志》中就有不同的记载。《地理志》中所载的以奚族土地所建的羁縻州中有鲜州和崇州,以契丹土地所建的羁縻州中有威州和慎州,皆谓在武德时就已经建立。并谓鲜州和崇州乃是由饶乐都督府析置的。

而饶乐部督府始置于唐初,中间曾经废止过,至贞观二十二年(648)复置。如所言无讹,则羁縻州制度自唐初即已有之。核实而论,若追溯其渊源,还应上及隋时。唐戎州都督府(治所在今四川宜宾)所属的“诸蛮州”中,就有昆州、协州和曲州。这三州都是隋时所置,隋未乱离时废除,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开南中复置。

可能当时尚无此羁縻州的名称,故不为人听重视。

按照唐时的规定,羁縻州制度有都督府和州县的不同等级。都督府有领州的,也有不领州的。州也有领县和不领县的分别。这都是斟酌当地具体情形而有增损的。都督、刺史、县令不仅以其本部落人为之,而且皆可以世袭。

举凡关内、河北、陇右、剑南、江南、岭南诸道皆有羁縻州。关内道的羁縻州是以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诸部设立的,分隶于单于、安北二都护府和夏州(治所在今陕西靖边北)、灵州(治所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庆州(治所在今甘肃庆阳)、延州(治所在今陕西延安)四都督府。

河北道的羁縻州是以突厥的别部及奚、契丹、靺鞨、降胡、高丽诸部设立的,分隶于安东部护府和营(治所在今辽宁朝阳)、幽(治所在今北京)二州都督府,陇右道的羁縻州是以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的别部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河西内属诸胡、西域吐火罗等十六国设立的,分隶于安西、北庭两都护府和凉(治所在今甘肃武威)、秦(治所在今甘肃天水)、临(治所在今甘肃临洮)、洮(治所在今甘肃临潭)四州都督府。

剑南道的羁縻州是以羌、蛮诸部设立的,分隶于松(治所在今四川松潘)、茂(治所在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县)、嶲(治所在今四川西昌)、雅(治所在今四川雅安)、黎(治所在今四川汉源)、戎(治所在今四川宜宾)、姚(治所在今云南姚安)、泸(治所在今四川泸州)诸州都督府。

江南道的羁縻州是以蛮部设立的,皆隶于黔州(治所在今四川彭水)都督府。岭南道的羁縻州也是以蛮部设立的,分隶于安南部护府和桂(治所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邕(治听在今广西南宁)、峰(治所在今越南越池东南红河之南)三州都督府。

应该指出,这些羁縻州最初都是设立在周边各民族的疆上上。

如分回纥所置的瀚海、燕然、金徽、幽陵、龟林、卢山六府,即分别设于回纥、多览、仆骨、拔野古、同罗、思结诸部。可是到后来有很多的羁縻州竟然侨置在唐朝的版图中,贞观初年为突厥诸部所置的定襄和云中两都督府,后来就分别侨置于宁朔县和朔方郡。宁朔县在今陕西靖边县东,当时属于夏州,而朔方郡就是夏州。

这仅是当时侨置羁縻州的一例,当时像这样的侨置实甚繁多,殆不胜枚举。这显示着唐代的力量己难以控制有关民族的疆土,至于西域吐火罗等十六国所置的羁縻州,则已随安西和北庭两都护府的失陷和陇右交通的阻塞,而无由闻问。当时未在吐蕃境内设置羁縻州。对于吐蕃的疆域及其间的区划,唐人亦鲜有记载,详情无由知悉。

“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唐代的官制是怎样的?

什么是官制?官制是政权机构的一个重要组织制度,是关于官的设置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但它也有自己的特点,可以用“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八个字概括。

在唐代,三省掌管立法、审议和执行政务,市中枢机构,三省长官是辅佐皇帝行政的最高长官。三省分别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最高长官称为尚书令(仆射)、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其中尚书省下又设置六个部门,统称为“三省六部”。而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被归纳为十四个,也就是“九寺五监”。

(狄仁杰)

随着时代的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如黜陟使等,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黜陟使只有监察权利,没有军权,不能调动军队。所以狄仁杰如同救火队员,曾先后先后担任多地的黜陟使,但都没有长期留任。

总的来讲,唐朝在隋制基础上衍生出的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官制系统。此外,唐朝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

《新唐书·百官志》说:“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唐代文官系统分为中央、地方和少数名族文官系统,中央文官系统是由“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组成的。

一、三省六部长官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

后来,因为避讳于唐太宗,臣子们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均号称宰相。贞观十七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自此自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就成了“同平章事”了。德宗以后,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或者宦官)的态度的。

三省架构: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

中书省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后续曾改门下省为东台、鸾台等。

《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

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正二品。后又改称东台、文昌台、文昌都省、都台及中台等。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

唐代初年,尚书省的总办公机构称为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负责各类文书的审核、签发与存档,指导六部诸司工作。

六部机制: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

二、监察机构——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

总而言之,中书、门下两省与尚书省六部、九寺五监、御史台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朝政决策——执行——监察系统,是唐王朝的核心机构。

三、地方文官系统

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随着年代的推演,主要是府与道的出现,唐代把京都和曾作为陪都的州,为显示其地位的重要而称为府。府的设官与州相同,仅名称稍有变化,如其长官改称尹,副长官改称少尹等。此外,在边疆地区还设置都护府,以管辖广大边境区域,都护府的设官也与州相同,仅其长官称为都护与副都护。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贞观元年,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开元二十一年,唐玄宗“又因十道分为十五道,置十五采访使,检查如汉刺史之职”。唐代后期,道的长官观察使一般都兼任节度使,拥有军权,权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镇。

四、官员品秩级别

唐承前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绯(朱红),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青。同时,鱼符,是以袋盛之,称为“鱼袋”,表示身份。三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金饰之,称为金鱼袋。五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银饰之,称为银鱼袋。

五、官员的任命与选拔

唐朝沿用了隋代废除九品中正制,以科举取士的选官政策。唐代科举分为制举和常举两种,制举是不定期的,考试科目也是临时设置的,是在朝廷有特殊需要时才进行的一种选官考试。通过这个考试的,可以由吏部授官,但通常人数比较少,往往是针对特殊人才的一种特殊选拔。

常举是定期举行的考试,分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童子科等,但以进士科和明经科为主。只有通过乡里检验过的士子才有权参加考试和选拔,奴籍、杂户没有考试的资格。读书人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通过考试检验,才学优异者由朝行授予官职,是封建国家机制成熟的标志。

唐代在科举之外,还有一种选官方式,就是世袭恩萌。一些贵族家庭或者累代大官之家,其子弟可以享有做官的权利。一些勋爵贵戚甚至可以恩萌四代,三品以上官僚基本上也能恩萌三代。

六、职事官与散官的区别

职事官是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也是行使职权的官员,如中枢三省之官、九寺之官等为在京"职事官"。州县官、关津官等为外"职事官"。“散官”只是表示官员等级的称号,是是有官名而无职事的官称。唐代文散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士郎分为二十九阶,武散官自骠骑大将军至陪戎八校尉副尉分为四十五阶,都是有官名而无职事的官称。

唐代规定,九品以上职事官皆带散位,称为本品。职事官随才录用,散官则皆以门荫结品。职事官与散官品级不一定一致,散官中也有低位而充高级职事官称守某官,如正五品下朝议大夫任正三品中书令者,便是守中书令;散官高而充低级职事官,称行某官,如从三品银青光禄大夫任正四品某州刺史者,称行刺史。其后宋、金、元皆沿唐制,设有文武散官等。到了明、清时,官员级别和待遇逐步按实际所授职官品级,散官逐渐消亡。

七、少数民族官员

唐代为了拉拢临近的少数民族,制定了笼络少数民族权贵的职官体制。唐朝向少数民族的权贵授予员外官之职,并赐予相应的荣誉。对少数民族来说,是身份的象征。

员外官与少数民族首领的“可汗”、“国王”等封号不同,带有明确的品级,可以迁转的。而接受员外官的少数民族权贵们,名义上需要承担为朝庭服务的义务。比如本民族地区如果出现叛乱,这些员外官们要听从中央调遣,有义务平定叛乱,保障中央的安全。

员外官与职事官不同,是可以世袭的。这些少数民族员外官在本民族内管理民族事务名义上接受唐朝中央的领导,得到唐朝中央的认可和支持,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作用很大。

八、官员的升贬

唐代每年的考核称为“考绩”,由尚书省和吏部主持。每位官员都要将当年的工作成绩、个人品德写出来,由吏部评议,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和下下九等,以备迁贬。

唐代官员升迁主要依据是“四善”,分别是“德义有闻”、“清慎名著”、“公平可称”和“各勤匪懈”,也就是对道德、清廉、公正和勤奋四个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上中”之上的,晋升二阶,“中上”之上的,晋一阶;“中中”、“中下”不升不降,“下上”及其以下的,分别降一阶至二阶不等。

如果考核不好,那么贬官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降职,一种是外放。贬官可以是降职使用,也可以是由实职改为闲职,或是由职事官改为试官。有时也会出现严重失职的官员被“左降”,这是最严重的惩罚,是将职事官降为闲职并同时贬到边远地区的一种贬官方式,是带有流放性质的一种对官员的惩罚手段。

做为封建社会制度完善的大一统国家,唐代的官制在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的“三省六部”制被证明是封建时代最有效的政治制度,唐代对官员的考核、作用和升降制度也被后世效仿。以科举取代九品中正制,官职分离等特点,都是唐代对适应当时政治形势、阶级关系、经济情况的官员系统和制度的探索,也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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